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会成为亏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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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会成为亏损合同?

2024-07-13 16: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13个精算师,(https://xueqiu.com/1872191721/123394256)

IFRS 17的全称是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7,中文可以翻译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这是一个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准则,因此也有人昵称它为“国际保险新会计准则”

在保险产业链条中,再保险只是直接保险的下游产业。

因此,专门研究再保险财务报告准则的很少。

本文尝试对 IFRS 17 中关于再保险的一些规定进行一些不成熟的探讨。

1、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

保险与再保险,是分别制定规则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IFRS 17,目前显然还没有准备将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分别制定规则。

因此,在目前的 IFRS 17 中只是规定了:

分入 的再保险合同”采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规则

②“分出 的再保险合同”在 IFRS 17 中称为Reinsurance contracts held进行了单独的章节规定,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希望未来的财务报告准则能够更加细化地将“分入的再保险合同”这一部分阐述得能够更明确一些,以便于新财务报告准则在再保险行业的顺利实施落地。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会成为亏损合同?

在我国2018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第54条,出现了一句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会成为亏损合同”这句话的含义有些令人歧义。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参见《最新!财政部推出中国版IFRS17!——险企可以松口气啦,因为……中文真的比英文好读!》

首先,

如果“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会成为亏损合同”的话,那么从原则上说,这个再保险合同就是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如果是这样的,也就不能被确认为再保险合同。

其次,

在 IFRS 17 的原文中,对应于第68条,其含义实际上是指,关于亏损合同的计量不适用于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因此说,“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不会成为亏损合同”这个翻译是有些不确切的。

采用“关于亏损合同的确认与计量规定不适用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可能更为合适些。

3、怎么理解“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的每项合同的保险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

在 IFRS 17 原文的第69条和我国2018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第61条,均出现“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中的每项合同的保险责任期不超过一年”的语句。

“每项(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对此句的理解,在业内出现分歧。

从可操作的角度讲将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期限(Period)条款作为判断保险责任期限是较为推荐的!

这是因为,再保险合同中的期限(Period)条款是再保险合同中唯一出现的关于时间期的界定,否则在操作中就会出现无法判断再保险合同时间期的问题。

看到一些人士的观点是采用再保险合同保障的原保险合同的期限作为对保险责任期的判断,这种观点实际上会将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复杂化。

这是因为,如果采用这种判断逻辑,那么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也需要采用原保险合同保障的保险风险的期限作为对保险责任期的判断。

虽然,很多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合同中规定是一年期,但是很多原保险合同都是损失发生制(loss occurring basis)的,如果以保障的保险风险的期限作为判断,那么很多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将超过一年,比较著名的就是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雇主责任险合同,这些原保险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但是保障的风险的长尾甚至在几十年后还会暴露和赔付。

因此说,新财务报告准则的落地,还是应以便于操作实施为主要考量,如果非要深挖到保险的底层原理,那么很多名义上是一年期的合同就会变得模棱两可,不可操作。

关于 IFRS 17 中再保险那些事还有很多,且听下回分解~

作者

李晓翾

中国/北美/英国精算师,美国微软公司认证系统工程师,中再产险行业数据分析中心/精算部总经理,国际精算协会(IAA)产险 IFRS 17工作组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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